合规指引

本合规指引根据美国商务部、财政部等公开发布的资料整理和编撰,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您办理具体事务的依据,如需了解详情,请查询官方网站并咨询专业人士。
  • 评估交易出口管制风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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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的物项是什么

    交易的物项是什么,出于出口管制的目的,取决于其商品的分类,即其在商业管制清单(CCL)上的条目位置(见EAR第774部分)。

    二、交易的物项要去哪

    它要去哪里?物项出口或再出口的最终目的地也决定了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参见EAR中关于国家图表和商业管制清单的第738和774部分)。

    三、交易物项的最终用户是谁

    谁将最终收到所交易的物项?所交易物项的最终用户不能是不合格的最终用户。参见§736.2(b)(4)中的一般禁令四(拒绝令)以及EAR的第744和764部分,了解您可能不能与之交易的人员名单。

    四、最终用途是什么

    最终用户会用所交易的物项来做什么用途?物项的最终用途不能是不合规的最终用途。通常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限制性规定可参阅§736.2(b)(5)中的一般禁止规定5(关于禁止交易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和EAR第744部分。

    五、交易的伙伴还会做什么

    你不能和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项目(如EAR§744.6所述)开展如外包服务、融资和货运代理等行为。

  • 特定目的地管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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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制范围

    1、所有管制物项受管制。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节(经修订)(EAA)和1917年《与敌国贸易法》(经修订)的授权,向古巴出口或再出口受EAR约束的所有物项(受EAR约束的物品范围见EAR734部分)需要许可证,包括任何受EAR管制的技术或源代码向古巴国民的发布。

    2、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向在美国或在第三国的古巴国民发布受EAR约束但不在商业管制清单上的技术或源代码(即EAR99技术或源代码)不需要许可证。

    二、许可政策

    1、药品和医疗器械。除§746.2b)(1)列名的特殊情况外,出口EAR772部分定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许可申请通常会获得批准。

    2、以下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许可申请通常会被批准

    1)有助于改善与古巴人民之间通信的电信物项;

    2)向人权组织或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商品和软件,以促进旨在加强古巴民间社会的独立活动;

    3)向美国驻古巴新闻局提供商品和软件,其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收集和传播新闻;

    4)超出EAR772部分规定的农产品范围的农产品,如杀虫剂、杀虫剂和除草剂,以及不符合AGR许可免除条件的农产品;

    5)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商用飞机的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物项,不包括出租给国有企业的民用航空飞机的出口或再出口;

    6)有助于美国和世界空气、水、海岸线(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保护的物项。

    3、满足古巴人民需求逐案审核的物项,包括对国企出口

    1)农业生产、艺术活动(包括创作公共内容、历史文化作品和保护)、教育、食品加工、备灾、救灾、公共卫生、住宅建设和翻新以及公共交通;

    2)古巴人民国内消费的批发和零售分销;

    3)建造处理公共供水的设施、向古巴人民提供电力或其他能源的设施、体育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直接造福古巴人民的基础设施;

    4)有助于或能促进从古巴私营部门生产的物品出口的物项。

    三、许可免除

    符合规范在前提下,可使用的许可免除政策有:临时进出口TMP;合法出口商品或软件的操作技术和软件TSU;销售技术TSU;合法出口软件的软件更新TSU;特定合法出口商品的一对一替换零件RPL;包裹BAGGOVGFT;从加拿大起运通过美国出口的物项TMPAVSAGRCCDSCP;允许再出口国外制造设备中的特定备件。

  • 美国OFAC误冻结资金解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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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交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被冻结,且交易一方认为资金因身份错误而被冻结,该方可根据以下程序寻求资金被冻结:

    一、申请人

    作为交易一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释放该方认为由于身份错误而被冻结的资金。

    二、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一方认为资金因身份错误而被冻结,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寄至: 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Sanctions Compliance & Evaluation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15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Freedman's Bank Building, Washington, DC 20220 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制裁合规与评估部门: OFACreport@treasury.gov.

    三、申请需要的基本信息

    1、解冻资金的书面请求必须包括寻求发放资金的一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如有)传真号码。

    2、对于个人而言,加入社保号码是自愿的,但将有助于解决请求。

    3、对于公司或其他实体,申请应包括其主要营业地、公司或组织所在国,以及与申请有关的适当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四、申请需要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如已知):

    1、冻结资金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2、冻结资金金额;

    3、冻结日期;

    4、资金原始汇款人和任何中间金融机构的身份;

    5、冻结转让的预期受益人;

    6、对基础交易的描述,包括相关文件(如发票、提单、本票等)的副本;

    7、申请人在资金中权益的性质;

    8、申请人认为资金因身份错误而被冻结的原因说明。

    五、额外材料的提供

    收到本节第(d)款要求的材料后,OFAC可根据§501.602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额外材料。

    六、决定

    在审查所有适用的提交文件后,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主任将决定是否解冻资金。 如果主任决定释放资金,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将指示金融机构将资金返还给相关方。

  • 美国OFAC经济制裁名单的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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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移除申请

    1、要请求从任何OFAC制裁名单(包括SDN名单)中删除,只需写信给OFAC并请求删除即可。

    2、国民、特别指定的恐怖分子或特别指定的毒品贩运者(统称为“被隔离者”)或在被隔离船只上拥有多数股权的人,可以提交其认为不足以证明该指定的理由或证据。

    3、被冻结的人还可以提出该人的补救措施,如公司重组、被冻结实体中的人员辞职,或该人认为会否定指定依据的类似措施。

    4、持有被隔离船舶多数股权的人可以提议出售该船舶,其收益将在扣除船舶被封锁期间产生的成本和出售成本后存入被封锁的计息账户。

    5、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OFAC发送书面请求(或“请愿书”)。向以下机构提交纸质申请书: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fice of the Director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15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20

    为了更快地交付,请将您的申请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OFAC.Reconsideration@treasury.gov.OFAC不能通过电话接受移除请求。

    二、申请须包含的信息

    1、制裁清单的人员姓名、联系人姓名和通讯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2、相关OFAC列入清单行动的日期(如指定或识别);

    3、重新考虑OFAC决定的请求,包括详细说明为何应将名单所列人员移除;

    4、根据31 C.F.R.§501.807《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名单除名程序》,还可以提交其他信息,例如证明列名依据不足或导致列名的情况不再适用的论点或证据。

    三、可能导致被移除的情况

    包括:行为发生积极变化、SDN死亡、指定的依据不再存在,或者指定基于错误身份。

    四、申请接收确认

    1、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的申请书,OFAC通常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接收确认函。

    2、如果您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电子邮件,您应该向OFAC发送电子邮件给OFAC.Reconsideration@treasury.gov并附上您的原始请愿书文本,OFAC将尽快回复。

    3、对于邮寄的请愿书,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您提供电子邮件地址,OFAC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

    (1)BIS批准延期;

    (2)在许可证到期日午夜之前,货物已被装载在船上;

    (3)在许可证到期日午夜之前,已预订了可以装运的船舶的舱位,且货物位于码头上准备装货而非储存;

    (4)船舶原定在许可证到期前到达码头装货,但由于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推迟了装货,BIS或美国海关做出判断,如果要求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将导致不必要的困难。

    五、审核流程和时限

    1、每个申请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申请人必须根据OFAC的规定(31 C.F.R.§501.807)确定移除是适当的。如果OFAC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或澄清,以评估除名请求,则OFAC将向申请人发送一份或多份问卷。

    2、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通常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发送第一份调查问卷。由于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经常在回复调查问卷时了解新信息,因此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发送一份或多份后续调查问卷并进行额外研究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并不罕见。

    3、尽管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但OFAC对所有制裁项目的申请审查都采用相同的标准。审查时间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是否需要额外的信息,申请人在回应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请求时是否及时和积极,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

    4、问卷回答不完整或文件不完整通常会导致延迟。

    六、律师服务

    进行任何本应被禁止的交易需要OFAC授权。禁止美国人从事涉及SDN名单上人员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交易。

    在几乎所有的制裁计划中,OFAC都颁发了通用许可证(GLs),授权向SDN提供某些法律服务,包括代表SDN处理退市请求。德国劳埃德船级社在许多项目中也授权从美国以外的来源接收此类服务的付款,在其他项目中则通常由特定许可证授权。即使向律师付款的人不是SDN(如朋友、家庭成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律师仍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代表SDN收取付款,因为SDN在律师提供的服务中享有权益。如果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针对指定人员的特定计划的规定不包含此类通用服务,则律师必须向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申请特定许可证。

    七、考量因素

    在确定名单时,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利用了许多来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美国政府机构、外国政府、联合国专家小组、媒体和其他公开报道。OFAC调查人员随后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对全部信息进行审查。调查结果和结论随后被记录在正式的证据备忘录中,该备忘录列出了支持确定此人符合制裁机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标准的证据。在OFAC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财政部、司法部、州和其他美国机构将根据需要对拟议的清单行动进行审查。

    八、申请进度查询

    要获取您申请的最新信息,请向OFAC发送电子邮件至 OFAC.Reconsideration@treasury.gov. OFAC努力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所有电子邮件。

    九、否决后的处理

    可以使用与原始申请相同的流程重新申请。如果提出新的论点和证据,OFAC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如果您未能提出新的论点或证据,且情况没有变化,OFAC将再次拒绝您的申请。

  • 出口管制自愿自我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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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鼓励自我披露

    如果您认为您可能违反了EAR或根据EAR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BIS强烈鼓励向OEE披露。自愿自我披露(voluntary self-disclosure)是确定OEE将寻求何种行政制裁(如有)的一个减轻因素。

    二、自愿自我披露途径

    构成自愿自我披露的信息或与自愿自我披露相关的任何其他信函可提交至:

    Director, 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 1401 Constitution, Ave. Room H4514 Washington, DC 20230 Tel: (202) 482 5036 Facsimile: (202) 482-5889。

    三、后续处置

    向OEE提供所需的叙述和支持文件后,OEE将通过信函确认披露,向披露人提供联系人,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额外行动,包括进一步调查。在给定案例的事实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OEE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告知披露人,根据披露的事实,其计划不采取任何行动;

    2、发出警告信;

    3、根据EAR第766.18条的规定,出具拟议中的指控函,并试图和解;

    4、如果未达成和解,则根据EAR第766.3条发出指控函(charging letter);

    5、或将此事提交司法部进行刑事起诉。

  • 出口管制货物清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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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出口自动系统(AES)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

    1、EEI(The 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被人口普查局用于收集贸易统计数据,被工业和安全局用于出口管制目的。

    2、EEI收集交易各方的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ECCN号;HS(HTS)号;品名、数量、价值;以及出口许可证颁发机构。

    3、EEI是向美国政府提交的一份声明,说明交易按上述方式进行。

    二、EEI提交的豁免

    1、FTR(对外贸易条例)的15 CFR 30.35至30.40中规定了完整的EEI备案的豁免清单。和EAR有关的豁免有:许可免除BAG、许可免除GFT、许可免除AVS、许可免除GOV、许可免除TSR、许可免除TMP。

    2、在EEI豁免情况下,所有物项的出口授权(许可证例外或NLR)必须由负责编制文件的人员输入装货文件(例如,货物报关单、舱单、提单、(主)空运单)等,装货文件必须在货物装运前上传,使得单证和货物可以一起供政府官员检查。

    三、出口自动处理系统(AES)申请

    1、为了使用AES,您必须直接向人口普查局(人口普查局)申请认证和批准(参见FTR的15 CFR 30.5(a))。

    2、传输EEI有两种选项(出口前和出口后)。离境前备案要求在出口前在AES中报告所有信息(FTR 15 CFR 30.4(a)和(b))。离境后备案仅适用于经批准的公司(经人口普查局、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和BIS批准),不要求在出口前传输任何信息,离境后报告的完整信息不晚于出口日期后五个日历日。

    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

    1、出口口岸
    BIS颁发的出口许可证授权从美国任何出口港口出口,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

    2、过境领国
    在一个口岸离开美国、跨越毗连的外国领土并在出口到外国之前在另一个口岸重新进入美国的物项,被视为从美国最后一个口岸出口的出口货物。

    3、装运时限
    除非货物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在出口许可证到期日午夜之前未离开最终美国出口港的任何需要许可证的物品不得根据该许可证出口。

    (1)BIS批准延期;

    (2)在许可证到期日午夜之前,货物已被装载在船上;

    (3)在许可证到期日午夜之前,已预订了可以装运的船舶的舱位,且货物位于码头上准备装货而非储存;

    (4)船舶原定在许可证到期前到达码头装货,但由于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推迟了装货,BIS或美国海关做出判断,如果要求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将导致不必要的困难。

    五、未交付物品的补发

    如果收货人因承运人未能交付的原因而未收到许可证项下的出口货物,则出口商可将相同的(the same)或完全一致的(identical)物品重新装运至同一许可证项下的同一收货人和目的地,但须遵守许可证所述数量和价值的相同限制。

    第四节 给收货人的管控声明和提示

    无论何时装运《商业控制清单》上的物品(即以有形形式出口),出口商必须将以下声明和信息作为商业发票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免除许可BAG、GFT或出口货物是EAR99类。

    1、声明 “These items are controlled by the U.S. Government and authorized for export only to the country of ultimate destination for use by the ultimate consignee or end-user(s) herein identified. They may not be resold, transferred, or otherwise disposed of, to any other country or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authorized ultimate consignee or end-user(s), either in their original form or after being incorporated into other items, without first obtaining approval from the U.S. government or a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U.S. law and regulations”。

    2、提示。装运的任何ECCN号为9x515或“600系列”物项。

  • 出口管制行政行为上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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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诉主体和可诉行为

    受BIS采取的行政行为直接和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可就该行政行为向商务部副部长提出上诉,但不包括:

    1、法规的发布、修订、撤销或上诉。(这些请求可随时提交给BIS)。

    2、拒绝或缓刑令、民事处罚、制裁或EAR第764和766部分规定的其他行动,但针对根据§766.25采取的行动的任何上诉以及针对根据§766.23采取的行动的任何上诉除外,以使根据§766.23、§766.25采取的适用于相关人员的行动应遵守本部分所述的上诉程序。

    3、实体清单、未验证最终用户清单、最终军事用户名单的移除和修改决定。

    4、STA许可免除的认定。

    二、审查权力

    副部长可将审查和决定上诉的权力委托给主管工业和安全的副部长助理或另一位BIS官员。此外,副部长可指定商务部的任何员工担任上诉协调员,以协助审查和处理本部分规定的上诉。上诉协调员的职责可能包括主持非正式听证会。

    三、提交上诉文件,送至Under Secretary for Industry and Security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Room 3898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不迟于行政行为书面通知所载日期后45天

    四、上诉内容

    上诉必须包括支持上诉人立场的完整书面陈述。上诉必须包括一份精确的陈述,说明为什么上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和不利影响,应当予以撤销或修改。副部长可要求提供有助于解决上诉的其他信息,并可接受其他意见书。副部长通常不会接受在上诉或任何请求提交后30天以上提供的任何文件。

    五、申请非正式听证

    除为支持上诉而提交的书面陈述外,上诉人可在提出上诉时以书面形式请求非正式听证的机会。副部长可批准或拒绝非正式听证会的请求。任何听证会都将在哥伦比亚特区举行,除非副部长基于所证明的正当理由确定另一个地点会更好。

    六、非正式听证会的程序

    1、陈述。副部长应为上诉人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根据上诉人先前提交的或管理部门提供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进行口头陈述。副部长可要求在宣誓或非宗教式誓词下的宣誓书或证词中涵盖任何争议事实。

    2、证据。法院现行的证据规则不适用,副部长认为与诉讼相关且重要且不过度重复的所有证据材料将予以接收和考虑。

    3、程序问题。副部长有权限制出席听证会的人数,施加任何时间或其他合理限制,并确定所有程序问题。

    4、听证记录。除非副部长根据国家利益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或上诉人要求提供一份非正式听证会的笔录,否则不得制作听证记录。如果上诉人要求提供笔录,上诉人将负责支付与制作笔录有关的所有费用。

    5、报告。副部长指定召开非正式听证会的人员应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听证会摘要,和建议的行动。

    七、审查决定

    1、副部长应在收到上诉后的合理时间内做出决定。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上诉人,并包含关于决定理由的陈述。

    2、决定的效力。副部长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八、上诉的影响

    受理和审议上诉不应影响任何行政行为、使其搁置或实际上被搁置,除非副部长应上诉人请求而给予其机会作出响应,而批准暂停。

  • 出口管制许可证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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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地址

    所有出口和再出口许可证申请、AGR类(农产品)许可免除通知、授权使用“600系列”终端产品(目前作为出口许可证申请提交)的STA类许可免除的请求,和ECCN号归类请求必须通过BIS的简化网络应用处理系统(SNAP-R)提交,除非BIS允许纸质申请。

    SNAP-R 网址,https://snapr.bis.doc.gov/registration

    二、申请主体

    1、出口。只有在美国的人可以申请从美国出口物项的许可证。

    2、再出口。美国或外国利益主体,或外国利益主体的正式授权的美国代理人,可以申请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再出口受管制物项的许可证。

    三、BIS审核

    1、BIS初审

    收到申请后9天内。审核或补正,给出批准许可证申请或通知申请人拒绝许可证申请的意图,同时通知其他审核机构。

    2、其他机构审核

    相关审核机构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给出审核建议。

    3、审核机构给出建议

    4、机构间争议解决

    (1)提交运营委员会(Operating Committee OC)

    (2)提交出口政策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 ACEP)

    (3)交出口管理审查委员会(Escalation to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 EARB)

    (4)在作出决定后5天内,任何对EARB决定持异议的机构均可向总统提出上诉。

    四、许可拒绝

    如果BIS打算拒绝您的许可证申请,BIS将在做出决定的5天内书面通知您。

    自通知之日起20天内,您将被允许在许可证申请被拒绝之前对决定作出响应。

    如果您对通知做出响应,BIS将告知您是否因您的响应而改变了拒绝的决定。除非你在通知日期后45天内获得了这样的告知,否则拒绝将成为最终决定,无需另行通知。自最终拒绝之日起45天内,您将行使EAR第756部分规定的上诉权。

    五、签发许可证

    六、对许可申请被拒绝的,可上诉

    1、上诉书地址

    Under Secretary for Industry and Security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Room 3898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

    2、上述时限。不迟于行政行为书面通知所载日期后45天。

    3、申请非正式听证。

    4、BIS审查决定。

  • 未验证最终用户移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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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正未验证最终用户名单(UVL)的标准

    1、作为EAR规定的出口、再出口、转让方的外国人,如果BIS或代表BIS行事的联邦官员,因美国政府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签发许可证前检查(PLC)或装运后验证(PSV)的最终用途检查,导致无法核实此类人员的真实性(即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相关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则此类人员可被添加到未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名单中(UVL)。

    例如:在进行最终用途检查期间,检查对象无法证明受EAR约束的物品的处置情况;又如,无法验证最终用途检查对象的存在或真实性(例如,无法找到或联系检查对象);或者,由于东道国政府当局缺乏合作,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检查等。

    2、当BIS能够通过完成PLC或PSV程序来验证所列人员作为最终用户、收货人或涉及EAR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的其他方的真实性时,BIS将其从未经验证的名单中删除。

    3、在少数由于缺乏东道国政府的合作而无法完成PLC或PSV的情况下,BIS可能会确定另一种足以验证真实性的程序。

    二、申请移出未验证最终用户名单(UVL)的程序

    1、未验证最终用户(UVL)名单上的任何人可要求修改或删除其名单。

    2、所有此类请求,包括其原因和验证真实性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Director, Office of Enforcement Analysi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4065, Washington, D.C. 20230, via fax to (202) 482-0971,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UVLRequest@bis.doc.gov.

    3、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将审查此类请求,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对请求涉及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方真实性评估的决定传达给申请方。

    4、该决定将是该机构对该请求的最终行动。

    三、未经验证最终用户声明(UVL Statement)内容

    1、UVL方的名称;完整的实际地址,包括发货地址、公司地址和最终用户地址(如果不同)(仅列出邮政信箱是不够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站(如有);以及签署UVL声明的个人的姓名和头衔。

    2、同意不将该物品用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15 C.F.R.第730-772部分禁止的任何用途,并同意不将该物品再出口或转移(国内)至EAR禁止的任何目的地、用途或用户。

    3、声明受EAR约束的物品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如下:[插入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

    4、同意配合由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或其代表进行的最终用途检查,包括在过去五年中参与的任何受EAR管制的交易的装运后验证。这种合作包括促进及时进行检查,并提供有关EAR物项处置的完整准确信息。

    5、同意提供本文件的副本,以及EAR第762部分要求保留的所有其他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记录的副本。

    6、证明签署UVL声明的个人有足够的权限对该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实体清单和最终军事用户移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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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议的提出

    实体清单和最终军事用户上列出的任何实体均可申请将其移除或修改出清单。所有此类请求,包括请求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至: Chair,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3886, Washington, DC 20230。

    二、投票程序

    1、ERC将在主席首次向所有成员机构发送提案后的30天内对每项提案进行投票,除非ERC一致同意推迟投票。

    2、如果成员机构对ERC的投票结果不满意,该机构可将此事上报出口政策咨询委员会(ACEP)。

    3、对ACEP决定不满意的成员机构可将此事上报出口管理审查委员会(EARB)。

    4、对EARB决定不满意的机构可将此事上报总统。

    5、ACEP和EARB的组成以及程序和时限应与经13020、13026和13117号行政命令修订的12981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和时限相同。

    6、在任何阶段,如果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多数票作出决定,则应将该事项提升至下一级。

    7、此类修订将不会通过定期出口管理条例机构间审查程序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最终决定

    ERC(或ACEP或EARB或总统,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决定应为机构对请求的最终决定,相关实体不得根据EAR第756部分提出上诉。

    四、答复

    主席将准备对提出请求的一方的答复。回复将说明对请求的决定,以及回复是机构对请求的最终决定这一事实。答复将由出口管理司副司长助理签署